只是引用某部法律的条文时不必使用书名号,引用部分用引号就可以了。仅写缩写或简写时也不用书名号,用引号也可以。只有使用法规名称的全称时,必须使用书名号,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要使用书名号,因为全称的书名才是真正的书名。

合同法有没有书名号

合同法有书名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