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

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可授予银质或金质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