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原创 | 2022-12-06 13:51:41 |浏览:1.6万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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