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属的私营企业局与外资企业局合并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务院直属局。国务院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第八办公室负责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1959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调整国务院办公机构。鉴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务院决定撤销第八办公室,将其掌管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改由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掌管。
1970年6月,中央批准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商业部成为商管组。
1970年7月1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合并为商业部。 7月17日,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将市场管理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联合通知》。《联合通知》规定:“市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等按行政机关批准,纳入财政预算,市场的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1975年5月,商业部成立工商管理局。
1978年1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商业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分设的批示
1978年5月,商业部党组提出了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隶属国务院的建议。
1978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依据《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
1982年7月,依据《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副部级直属机构。职能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研究拟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1988年4月,依据《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确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职能为:依法确定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合法地位。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3年3月,依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确定名称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