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原创 | 2022-12-04 18:25:34 |浏览:1.6万
新颁布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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