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