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第45号令)、《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学生工作处依据部门职责牵头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并督促区、县(市)教育局履行责任。

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是学校学生食堂的具体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团队培训、组织评估、综合协调等工作。

学校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餐饮托管服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