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由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组织调查。

(三)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四)道路运输、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原则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以上调查分工存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指定牵头组织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