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金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的1%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