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于1973年11月7日通过的一项军事法律。国会吸取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的经验教训,力图划清《宪法》赋予国会的宣战权和总统作为总司令动用合众国武装力量的权力之间的界限的产物。
目的是重新划分国会与总统有关战争的权力,进而限制总统动用军队卷入国外冲突的权力。
《战争授权法》强调,当美国有可能卷入一场战争或动用武装部队时,国会拥有最后决定权,总统作为总司令可以根据国家安全利益需要,在不宣战的情况下向国外派遣军队,但事后必须向国会报告,若国会不同意继续作战,总统必须在60天内命令部队停止军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