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在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发票时有信息表编号就可以,但是红字发票信息表原件是需要留存的.
红字信息表必须盖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按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