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对象

(1)优先保障对象。经认定的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人员子女。

(2)非优先保障对象。除优先保障对象外的斗门区户籍及同等待遇3-6岁适龄幼儿(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幼儿园在斗门区户籍幼儿录取后可招收非斗门区户籍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