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6、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
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应当向市畜牧兽医局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4份,纸质)
2、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5、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