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交通管理,邯郸市辖区内的电动行车均可免费领取牌照。根据车辆的不同种类分为黄牌、绿牌和白牌三种。

黄牌用于电动摩托车,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绿牌用于带脚蹬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永久性质白牌用于不带脚蹬的电动自行车,属于临时性质,有效期为三年。

邯郸电摩上牌规定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位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目前,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2018年6月,市交警支队按照相关规定,在主城区内开展了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车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新能源专用号牌,并且应持有相应的准驾资格,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不具备相应准驾资格的,一经发现,顶格进行处罚。

对于不符合上牌标准的电动车,将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严厉进行打击

邯郸电摩上牌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规定上牌相关内容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