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复杂性与可分性: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遗存。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物体或物品,以不同的形式保存和传留至今,品类庞杂,内容广泛。文物的复杂性表现为:时代或年代不同,质地不一,种类众多,功能各异。仅以质地而言,就有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铁器、瓷器、骨角牙器等。
文物虽然十分复杂,但又是可分的。因为:①文物有其产生的时代或具体年代,即历史性②文物有其产生的地点或地域③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构成的,即用不同的物质材料制造的④文物在产生它的时代,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创制的,也就是各有自己的一定功用⑤文物是有形的,以一定的形态出现,这与文物的物质性和功用密切相连。
将文物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别聚集到一起,就形成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类别的文物在聚类时又分层次。
在文物分类中,同类相聚是一个重要原则。同类相聚的“同类”,因标准不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按质地聚类,铁器类中只有铁制的器物,不会有其他质地的文物按功用聚类,炊器类中的鼎,就有陶鼎、铜鼎、铁鼎,分属于 3种材料制成,是 3种不同质地的器物。但不论用哪一种标准聚类,同类文物都有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由聚类标准决定,同时又要受到聚类标准的制约。在文物分类或归类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对具体的文物对象以什么作为分类的标准。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有了明确的准则,对事物才能有衡量的出发点和要求,凡是符合标准的文物,就可以归纳到一起,取舍均从标准出发,归类的标准不仅可以达到,而且科学性较强。
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方法。在分类标准确定之后,用它去衡量复杂的文物,把符合该标准的文物筛选出来,集合成类,以达到归类的目的。这种归类的办法,亦成为分类法。由此可见,标准与分类法在实质上是相通的。
在文物的分类过程中,确定一种分类标准之后,只能按标准去筛选文物,集合文物,不属于该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文物,都要清理出来。这是分类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不能违反。
在根据某一标准对文物归类时,不允许同时又增加另一标准,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也不允许交叉使用两个标准,否则就要出现混乱。
在同一类文物中,根据保护、研究、宣传的需要,也可进行更细的归类,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分法。
在历史遗物遗迹中,有大批文物不是用同一种物质材料制作的。这也是文物的复杂性之一。用不同材料制作的文物,一般称为复合体文物,不包括文物史迹(不可移动文物)。
复合体文物在分类时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约定俗成,它是在文物分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根据,即视器物的主要质地而定,或视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而定。
文物分类的原理
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没有时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于流传及本身原因,时代一时尚难判明,这应属对文物的认识问题,和文物必产生于特定的时代是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
文物均有产生的时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属于该时代的文物剔出来,分别集合到与其时代相同的组内,从而可将不同时代的众多文物,以其产生的时代区别开来,达到归类的目的,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
在按时代分类时,要注意我国在时代划分方面的情况,如历史时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划分,不是按纪年划分,当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时,要尽可能了解它的绝对年代,在分类中,一般只考虑它的相对年代。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汉、魏晋南北朝、宋等时期的文物,还可以历史朝代详细划分。
在历史时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如果再细分,各时代文物还可再划分出早、中、晚期,从研究角度来说,这也是有利的。
古代以后的文物,一般统称为近代现代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