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2、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
3、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4、 高层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宜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支回路竖向供电。
5、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疏散指示灯电源要求
一、疏散指示灯必须备有两个电源,即正常电源和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备用电源一般由自备发电和蓄电池供给,如采用蓄电池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200min。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楼梯及其他疏散路线。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部位,亦须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和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四、疏散楼梯间应用明显标志标明所在部位和层数,使楼内人员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