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原创 | 2022-11-18 16:54:45 |浏览:1.6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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